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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求享有姓名权

尊敬的熊县长:

您好!

我叫蒋淑萍,但我户口簿上的名字叫蒋水连,女,1988年2月出生于安化县东平镇钟鼓村,现年26周岁。因当年村里负责户口登记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姓名出错,直到小学五年级注册学籍时才发现户口簿上姓名与之前一直沿用的姓名(蒋淑萍)不符。当时把这个情况反映给村支书,村支书收了20块钱更名费答应向派出所申请改名字,后来没有下文,由于父母都是老实巴交的农民,不懂得如何办理变更姓名的相关手续,所以这些年迟迟未办理姓名变更。这给我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依据民法第99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冒用。”  因此我严格按照更名流程首先提出更名申请,拿着村组书面证明资料及我父亲95年外出深圳打工时在县公安局办理的流动人口证(上面明确我的姓名为蒋淑萍),向东平镇派出所提出申请,更名为蒋淑萍,再将派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县公安局户籍科,工作人员称证明材料不够,不予办理。尊敬的熊县长,由于我当时就读的中古完小早已被合并,当年的学籍资料早已不复存在,所得奖状也因搬家弄丢了,而户籍簿和身份证登记的都是“蒋水连”,医学出生证明等等这些资料都没有,现在唯一能证明我名字的资料就是我父亲95年外出深圳打工时在县公安局办理的流动人口证,上面有县公安局盖的大钢印,如果县公安局的钢印及全村几百人都不能证明,那么让我从哪里去找证明资料证明我叫蒋淑萍啊?恳请熊县长体察民情,让我享有姓名权,在此先谢谢熊县长了!

写 信 人:市民
写信时间:2014-02-19
信件回复:

蒋女士: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具体程序: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回复部门:安化县长热线办
回信时间:2014-03-05
满 意 度: 无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