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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83608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9-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73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73

当事人:安化县医药总公司城西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证照代码:91430923680347752L

经营场所安化县东坪镇辰州路

法定代表人:蒋润红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8****

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安化县东坪镇辰州路,从事处方药、非处方药**中药饮片、中成药、抗生素制剂、生物制品、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464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药品阴凉柜区发现有5盒“四磨汤口服液”超过有效期,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504410毫升*8/盒,规格:每毫升相当于饮片0.15克,生产企业:湖南汉森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4309,生产日期:20220412日,有效期至:202403月。

本局依法对上述超过有效期的药品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满后依法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于202284 日从湖南津湘桃花江药业有限公司进购的(现企业名称已变更为湖南康源龙药业有限公司),进购数量为10盒,进购单价为19.80/盒,销售价格为23.8/盒,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药品在有效期内销售了4盒,另有1盒当事人负责人自述已给予亲人服用,现剩余5盒,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可核实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19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和负责人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自我声明1份以及《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情况。

3.本局于202464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8张,本局提取的涉案药品的外包装1个,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现场情况。

4.本局于202465日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资质资料复印件1份、进购单据复印件1份、销售记录单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的涉案药品的进销情况。

6.本局于202486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的事实。

7.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以及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8.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对涉案药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9.本局制作的行政指导意见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的事实。

当事人销售的“四磨汤口服液”超过有效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认定为劣药。参照《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假药劣药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药监综法函(2020431号)的规定,对于通过事实认定为假药、劣药的,不需要对涉案药品进行检验。

本局于20248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6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局同意减轻。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零售环节产品货值金额在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三)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5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四磨汤口服液”5盒;

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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