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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83607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9-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56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56

当事人:安化县英子便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证照代码:92430923MA4N13P24K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社区柳溪西路7

法定代表人:李英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432326****

联系方式:135****

2024416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有标签标注虚假内容的“安化黑茶(黑砖-典藏黑茶)”3盒,由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净含量:1kg/盒,执行标准:DB43/T569-2010,生产许可:QS430914010388,生产日期:201968日,其中一盒无内包装。本局对上述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依法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黑茶非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生产,实际生产厂家为安化县华泰茶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171222日从安化县华泰茶业有限公司以100/块的进购价进购了10块裸茶(1kg/块),其中5块放在家中用于收藏,另外5块放在店里进行销售。当事人于2013年从安化县张臣包装处进购了通用包装,于2019430日在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进购茶叶时多获取了9张带有该公司厂名、厂址的标签,当事人于201968日用上述通用包装和标签对5块裸茶进行了内外包装和张贴标签,同时标注了“201968日”的生产日期,因标签缺少1张,所以有一盒裸茶内包装无标签标识。QS标志已于2018101日废止,与201968日的生产日期存在明显矛盾,标签含有虚假内容。

上述“安化黑茶(黑砖-典藏黑茶)”的销售价为150/盒,销售了2盒,剩余3盒,可核实的违法所得为300元,剩余库存货值金额为450元,货值金额共计7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英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情况。

2.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杨卉的居民身份证各1份,证明委托事实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

3.2024416日,本局制作的《现场笔录》、《检查、询问、取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6张、涉案黑茶内外包装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事实。

4.2024416日,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的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5.2024423日,本局对安化县英子便民店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事实。

6.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资质复印件4份、微信交易凭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来源情况。

7.当事人提供的《召回公告》1份、拍摄的《召回公告》张贴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8.202459日,本局对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由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夏昭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夏剑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安化黑茶”证明商标授权使用协议》及《授权书》、“安化黑茶”《商标注册证》1份,证明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的市场主体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情况,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委托事实和被委托人的身份情况,安化县开心茶业有限公司获得“安化黑茶”证明商标授权、为当事人提供标签,及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事实。

9.2024511日,本局对安化县华泰茶业有限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化县华泰茶业有限公司销售裸茶给当事人的相关情况,以及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事实。

本局于2024 86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50 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二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时改正;或者货值金额不足1000;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或者能说明食品、食品添加剂合法来源,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000元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活动风险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一条“【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已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取证前在试营业期间,原料来源合法,且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未及时续证或换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所从事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或风险较小;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少于货值金额10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五条“【裁量基准】3.从重情形: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的;或者所伪造的产地属于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区域的;或者冒用知名品牌企业的厂名、厂址的;或者冒用强制性质量标志或国际性知名质量标志的;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2 年以上;或者产品已销售但拒不追回的;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裁量幅度: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0.7 倍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予以从重处罚。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安化黑茶(黑砖-典藏黑茶)”3盒;

2.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3.对当事人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减轻作出罚款3000元行政处罚;

4.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行为减轻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5.对当事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从重作出罚款525元(货值金额0.7倍)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901。缴款项目:食品药品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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