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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796675/2024-1983605 责任部门: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9-0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68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04     信息来源: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数: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市监罚〔2024168

当事人:安化县杨记轮胎销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主体资格证照代码:92430923MADHTETA98

经营场所湖南省安化县东坪镇城西社区大埠溪四组

法定代表人:杨军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0821******

联系方式:181****

2024528日,本局接到关于当事人经营磨标轮胎的举报线索。2024529日,本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条“米其林轮胎”、78条“朝阳轮胎”印有的产品条形码已打磨且无法辨识、无合格检测证、标贴已损坏。本局依法对上述轮胎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2024613日,“朝阳轮胎”生产方授权的相关业务人员对上述“朝阳轮胎”进行鉴别,并出具了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的《声明》,鉴别结论为该批“朝阳轮胎”属于不合格产品。

经查,当事人于2024415日取得《营业执照》。上述“米其林轮胎”、“朝阳轮胎”是当事人于2024514日从湖南车友惠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2条“米其林轮胎”的型号为215/55R16 93V,购进单价为605/条,购进金额共计1210元。78条“朝阳轮胎”中,型号145/70R12 RP28 69Q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95/条,型号165/70R13 RP2679T的轮胎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148/条,型号175/70R14 RP26 84T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168/条,型号185/60R15 RP26 84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00/条,型号185/65R14 RP26 861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185/条,型号185/65R15 RP26 88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00/条,型号185R14LT SC328 8PR 102/100Q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45/条,型号185R15LT SC328 103/102R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70/条,型号195/55R15 RP26 85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10/条,型号195/55R16 RP26 91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30/条,型号195/60R16 RP76+ 89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30/条,型号195/65R15 RP26 95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20/条,型号195R15LT SC328 106/104R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90/条,型号205/55R16 RP26 91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20/条,型号205/55R17 SA-37 95W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90/条,型号205/60R16 RP18 92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40/条,型号205/65R15 RP26 94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30/条,型号215/45r18 SA-37 93Y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20/条,型号215/50R17 SA-07 91W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85/条,型号215/55R16 RP76 93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65/条,型号215/55R17 RP76 94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05/条,型号215/55R18 SU318a 95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40/条,型号215/60R16 RP28 95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40/条,型号215/60R17 SU318 96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00/条,型号215/65R16 RP26 98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295/条,型号215/75R16LT SC338 10PR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45/条,型号215/70R16 SU318 100T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15/条,型号225/40R18 A107-92W的轮胎购进了1条,购进单价为340/条,型号225/45R17 RP76 94W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15/条,型号225/50R17 RP76 94W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30/条,型号225/50R18 SU318a 95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65/条,型号225/55R17 RP76 97W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20/条,型号225/60R17 SU318 99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00/条,型号225/65R17 SU318a 102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00/条,型号235/50R17 SA-37 96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70/条,型号235/55R18 SU318 100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90/条,型号235/65R17 SU318 104T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75/条,型号235/65R18 SU318 106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430/条,型号235/70R16 SU317a 106H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315/条,型号245/55R19 SU318 103V的轮胎购进了2条,购进单价为440/,购进金额共计22054元。

当事人在上述轮胎的进价基础上加价50元作为销售价格,当事人未查验上述轮胎的产品合格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至本局调查时止,上述轮胎未进行销售,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7264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资格以经营者的及身份情况。    2.本局于202452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以及拍摄的现场照片13张,证明本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不合格轮胎的现场情况。

3.本局于20246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湖南天黎供应链有限公司经销商业务员对上述不合格朝阳轮胎进行鉴别的现场情况。

4.本局分别于2024621日、20248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具体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不合格轮胎的进购单复印件3张、进货记录2张、供货商《营业执照》1张,证明当事人上述不合格轮胎的有关进购情况。

6.本局于2024613日对湖南天黎供应链有限公司经销商业务员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以及该业务员提供的朝阳轮胎生产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朝阳轮胎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各1份,生产方对经销商的授权书1份、经销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对业务员的授权委托书1份、业务员身份证打印件1份、业务员工作证明1份、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声明》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朝阳轮胎为不合格产品的有关情况。

7.本局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涉案物品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8.本局制作的行政指导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本局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指导的情况。

9.本局制作的检查、询问、取证通知法律文书,证明本局依法通知当事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以及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调查、限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事实。

本局于2024 82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安市监罚告〔202416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以及经营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鉴于上述轮胎尚未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项、第()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三节第二条“【裁量基准】1.从轻情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者产品尚未销售的或者已销售但是全部追回的;或者社会影响较小的。裁量幅度: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少于1.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轮胎,并对当事人从轻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产品:“朝阳轮胎”78条,“米其林轮胎”2条;

2.罚款25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入: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943000010003068888,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执收单位编码:127001,执收单位: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编码:05010601。缴款项目:质量技术监督罚没收入。汇款后再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传真执收单位(0737-7821609),方可开具非税收入票据。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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