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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6494275/2024-1980502 责任部门:安化县文旅广体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26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对李良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4号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8-26     信息来源: 县文旅广体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化)文综罚字〔2024〕F-000024

 

当事人李良 

电话号码:15958209992

身份证号码:43092319821014321X

住所(住址等):安化县羊角塘镇董木村月形村民组203号 

202407月30日09时55分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案举【2024】0921湘P号)和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275号)的相关线索,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安化县公安局对线索指向的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村宿姑村民组179号对线索进行核查。执法人员黄海浪(18080321050)、薛欣欣18080321011)在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村宿姑村民组179号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良正在开展印刷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在现场发现出版物252册,印刷纸张、切纸机、胶印机、印刷机等设备,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当事人出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李良未能提供。

2024年07月31日,经相关负责人审核后批准立案,由执法人员王博、夏诗也办理此案。

20240731,当事人李良接受安化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在询问中,当事人如实回答了执法人员提出的与案件相关的问题,陈述了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2024年08月05日,案件调查综结。当事人李良在2024年7月期间,自行购置了切纸机、胶印机、印刷机、印刷纸张等设备,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位于安化县羊角塘镇羊角村宿姑村民组179号杨腾新自建房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累计印刷出版物共计252余册,参照《关于处理白孝琪非法出版《半色月光》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额的批复(新出政字第36号)》:二、非法印刷(兼发行)阶段数额计算,(2)委印者(或委印兼发行者)数额计算:委印并全部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为经营数额,委印后制成品未发行的,制成品总码洋的70%(或当地最低发行折扣)为经营额,委印后部分已发行、部分未发行的,已发行的出版物的总码洋加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为总经营款,未发行部分的经营额计算方法为:已发行出版物的平均批发价乘以未发行的出版物的册数;委印后的在制品,其印刷费为经营额。计算所得,李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额为10019.52元,因当事人未有发行行为,故违法所得为零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案举【2024】0921湘P号)②湖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举报材料转送单(湘扫黄案举【2024】275号)。证明案件线索来源书证。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三:李良身份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①《查封(扣押)决定书》1份[(安化)文综封(扣)字〔2024〕第F-000024号]。②现场检查取证照片打印件9张。李良调查询问笔录1份。④《查封扣押清单》1份。⑤安化县羊角塘镇公民李良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经营额和违法所得核准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

证据五:①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1份,证明对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认定,真实有效。

执法人员对案件的调查取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所收集的证据在调查综结前均向当事人一一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本机关负责人及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及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合法有效,行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规定,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闻出版、版权)第196项第二档范畴:取缔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应当取缔其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给予1、没收印刷品2、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3、没收违法所得;并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2024年08月0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文号为(安化)文综罚告字〔2024〕F-00002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已在《送达回证》签字。截止2024年08月09日,由于你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我局视你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我局决定:取缔你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行为,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印刷的出版物252册;

2、没收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详见清单);

3、罚款50097.6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安化县农行建设路支行缴纳罚款(收款银行:安化县农业银行建设路支行。户名:安化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380104000334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新闻出版局

           2024年0816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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