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教育局
索 引 号: 006494400/2024-1945640 责任部门:安化县教育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5-27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安化县教育局2024年柔性执法“四张清单”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5-27     信息来源: 大福镇中心学校     浏览数: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2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3

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

幼儿园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5

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安化县教育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教师资格条例》

6

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3.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2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3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4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2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3

民办学校(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4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安化县教育局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警告

5

对擅自举办学校或其它教育机构的处罚

安化县教育局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全民健身条例》

警告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1

对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处罚

安化县教育局

该机构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章第八条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