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平台 > 县城管执法局
索 引 号: 32/2024-1976019 责任部门:安化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2024-08-14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4年7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类)公示055
作者:袁尚鹏     发布时间:2024-08-14     信息来源: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浏览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执罚决字〔2024〕055号

当事人安化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23M*****KL3G,地址: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南安化**大市场3、7栋16**号门店经营者**

2024年7月**日**时**分,在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南安化**大市场3、7栋16**号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涉嫌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本机关于2024年7月**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4年7月**日**时**分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路南安化**大市场3、7栋16**号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占地面积1.87平方米)。当日,本机关向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安执责令(改)通字<2024>055号),要求立即停止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行为烧烤炉搬至店内作业7月22日,本机关对你门店进行了复查,发现当事人仍在露天烧烤食品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7月18日《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和《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当事单位经营者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和具体地址;

证据二:2024年7月1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当事单位经营者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现状情况;

证据三:2024年7月22日《责令改正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仍在露天烧烤食品。

证据四:2024年7月31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4年7月31日,当事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4年8月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执罚先告字〔2024〕055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店外露天烧烤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88.3.1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受到责令改正,并500元以上5000罚款行政处罚。

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1年版)》88.3.1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上述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账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943000010003068888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安化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8月9日

[打印] [收藏] [纠错] [关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