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工发〔2014〕6号
益阳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益阳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总工会,市直局工会,中央、省属驻益单位工会,各基层工会:
《益阳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已经市总工会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总工会
2014
年2月26日
益阳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3〕29号)和《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将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的指导意见》(湘工发〔2014〕3号)文件精神
,
为丰富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内容,加大对女职工特殊疾病的帮扶力度,
经市总工会常委会研究,现就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工作
由市总工会法律保障部牵头,女职工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市县两级工会实施。
第二条
合并后,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中设立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统一管理,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规定的
“全省统一、省总组织、市级统筹”的方式和
群众性、团体性、互助性、公益性原则执行。合并后各级工会组织与商业保险公司联合开展的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工作同时停止。
第三条
在市县两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设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服务窗口,并安排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好组织发动、互助保障金收取、女职工特殊疾病认定、补助金支付等工作。
第四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纳入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专户管理,在专户下设置专门科目,单独核算。
第五条
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和运行费用由市县两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六条
由
中心聘请医疗专家对女职工所患特殊疾病进行认定,聘请专家费用由市总工会从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七条
参加单位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时,应提供加盖相应公章的以下材料:
1
、《
益阳
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
、《
益阳
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参加人员名册》(表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第二章 参加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参加对象(以下简称参加人)为:符合原来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条件的所有女职工,包括退休女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女职工等。
改制后进入社区的女职工可8人以上(含8人)由社区工会或当地工会组织参加。
第九条
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在组织参加人参加时,委托各基层工会对《益阳市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与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合并推进实施办法》向参保人进行免除责任的条款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参加人作出明确说明。参加对象应当如实告知所患特殊疾病情况。
第三章
保障项目
第十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作为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项目之一单独运行,保障项目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
第四章
保障期限
第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互助期间为一年,从2014年1月1日零时起
至2014年12月31日24时止。
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章
互助金的筹措
第十二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互助金的筹措和来源按照益阳市总工会《关于印发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益工发〔2013〕29号)文件执行。
本期结存的互助金及利息滚动计入下期活动,作为风险储备金。
第十三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每个互助保障期为一年,参加人按每人每年10元缴纳互助金,互助金可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单位行政、工会、职工共同出资缴纳,困难职工也可由单位出资缴纳。每人限缴一份,由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统一收取后,在规定时限内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上缴市级中心,由中心集中存储并统一专项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
第六章 保障标准
第十四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六个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十五条
参加人可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补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障项目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
第十六条
如果参加人同时参加了全市工会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其住院发生的费用仍可按照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补助标准获得补助金。
第十七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可根据省总工会要求和
互助金收支等情况予以适时调整,
报经市总工会常委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
第七章
补助申请和支付
第十八条
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10日内向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提出申请补助。申请补助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直局工会互助活动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各区县(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审核并报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
.《益阳市第一期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三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2
.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3
.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和复印件)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4
.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户口本;
5
.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手工填写的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机打的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
6
.其他证明材料。
7
、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第十九条
参加人无住院情况的补助支付条件,除提交第十八条第1、2、4项规定的资料外,以及疑难等情形复杂的情况,还需经中心聘请的医疗专家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条
中心在收到参加人材料、手续齐备的申请后,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做好互助金支付工作,情形复杂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第八章
责任免除、处罚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
、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
、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在2013年12月31日前已患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的)、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
、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
、无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资料之一的;
5
、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6
、参加人因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感染艾滋病毒或患艾滋病导致初次发生原发性妇科癌的。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
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和参加单位、参加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中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益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益阳市总工会办公室
2014年2月26日印发 |